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6.21),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6.22);
(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23)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5)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6.24)、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6)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6)(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7)、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6.28)、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疗养、康复治疗(见释义6.29)、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特定牙齿治疗(见释义6.30)、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重度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重度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本公司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1)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2)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3)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续保或者经本公司同意进行保险产品转换而投保本产品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6.6)及专科医生(见释义6.7)初次确诊(见释6.8)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6.9),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该次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见释义6.18)、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19)、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6.20)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续保: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含第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本公司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100周岁。
指定医疗机构: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