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婚生子女可以做为保险受益人吗?

我的一個朋友與一個已婚的男人(已有一女)生有一子﹐她現在想為兒子購買保險﹐主要如下﹕ 被投保人 父親 險種 意外險﹐重大疾病險 受益人 兒子 被投保人 母親 險種 意外險﹐重大疾病險 受益人 兒子 被投保人 兒子 險種 意外險 重大疾病險 醫療險 教育基金險 受益人 母親 以上是否可行﹖然后投保人需提供哪些個人資料呢﹖

***ao / 2010-01-07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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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不赌一把?包括你老师说的也是错的,客服回答的也是错的因为这样的问题出现,不单是用保险法就能解决得了的。何况你还没有听说过对于保险法还有更详细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做保险仅懂保险法是不够的。中国是个成文法结合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司法体系。审判保险纠纷要用到: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和保险法以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序""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确定 ""公序良序""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把受益的指定为婚姻关系的其它人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指定婚外人为受益人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如果指定婚外人为受益人剥夺了其妻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Gerine-gu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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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mat-bai2010-03-31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Cranigy-kong2010-03-26

保险实务是什么东西?可以超越法律吗?它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一种东西罢了,其规定和操作如果与国家法律有冲突,是依法还是依实务和保全?你去看看保险司法审判吧!一个人为自己投保后,受益人指定为二奶,后来他身故了,保险公司把保险金给了二奶,其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令给付无效不说。还判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保险金给妻子,保险公司有向二奶追偿的权利。

Deliae-yan2010-02-27

这个问题涉及四个主要法律关系:保险法、继承法、民法、婚姻法,楼主需要花些时间去学下,如果没有时间去学,不妨去咨询律师。我们卖保险的只要你买我们就敢卖,至于能不能理赔,那是N多年以后的事了,佣金我们拿到手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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