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养老保险]专职人员养老保险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须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下发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ao / 2010-04-21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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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shen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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