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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出境旅游途受伤的治疗支出

发布日期: 2017.12.11

导读: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起因源自游客参加旅游团出境游,在境外乘坐巴士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投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游客损失,旅行社退还游客团费,同时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新一站保险网07月12日讯,6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77.1元;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罗某旅行团费13500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原告罗某等四位作为旅客代表与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25日间出游澳大利亚、新西兰,因组织出境旅游的旅行社需要相应资质,故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委托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由其组织行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罗某按约缴纳了旅费13500元。2016年3月12日,原告在澳大利亚出游乘坐巴士时,途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车尾的原告从座位上摔下,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3月24日,原告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经医院建议,因原告伤情需要,至少6周不能乘坐飞机。出院后,由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当地承租一间公寓供原告居住,原告丈夫在原告受伤后前往澳大利亚护理一个月。2016年5月11日原告及其丈夫回国,6月8日原告到医院复诊,花费诊疗费921.5元。2016年7月11日,经原告申请及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人罗某胸部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罗某误工期为伤后120天,护理期为伤后60天,营养期为伤后60天。

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具体项目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6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报名参加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交纳了团费,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因组织赴澳出境旅游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故经原告同意,采取了拼团的方式由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出境,由其具体实施旅游服务。原告在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旅游行程中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颠簸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及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故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所以人不能有侥幸心理,总觉得坏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当事情真的发生了又开始怨天尤人。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出境旅游前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保障出行利益,也是旅行前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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