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14.08.17

导读:问:哪些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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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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