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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车开“长途”接工人出事,保险公司拒赔失败

发布日期: 2017.12.11

导读:保险公司拒赔就拿它没辙了?不存在的。近日,浙江以工厂厂车在接员工返厂工作的途中出现事故,报案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厂车是用来短途接送职工上下班为由拒绝赔偿,最终走上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对该厂车进行赔偿。

新一站保险网08月16日讯,今年3月中旬,浙江海盐某服装厂因生产原料供应不足造成部分车间停产,乘空闲之际,厂家便安排生产一线的70余名外地职工探亲休假15天。3月29日职工休假结束,厂家考虑到职工搭乘客车回厂上班不方便,便决定派车到2个固定点接职工返厂。不料想,其中一辆厂车在接职工途中,因路面太滑发生侧翻,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给厂车造成至少1.7万元的损失。因该厂车于去年6月在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厂家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厂车是用来短途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该厂现用于长途运输,明显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获许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最后,该厂家一纸诉状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于7月上旬对此案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之约定,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82万元。

法院判决依据如下:

其一,《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危险程度的增加必须以改变车辆的用途为前提,且危险状态需达到重要程度,如果危险程度仅是轻微加重,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被保险人同样无须履行通知义务。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无论是用于接送职工短途上下班,还是用于长途接返乡职工回厂,只是改变了使用的时间和空间,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功能,载人的主要用途也没有变化。因此,不是必然增加危险程度,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成立。

其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形,只限于“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因此,厂车因路面过滑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非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所以,即使它保险公司再怎么会钻空子,消费者的利益还是会有保险法来保障,这也告诫广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要考虑为客户服务,达成保险姓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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