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盖海陆空、行人、重大自然灾害全方位风险保障
- 法定节假日额外给付
必选保障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础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础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基础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乘坐)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10倍或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的车厢起至离开车厢时止),且在已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安全乘坐的规定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10倍或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乘坐公路/水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离开车厢或甲板时止)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高速列车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30倍或1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乘坐高速列车(自进入高速列车的车厢起至离开车厢时止)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30倍或1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乘坐民航班机(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离开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10倍或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4.5 级以上地震、洪水、海啸、台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而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10倍或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出入电梯时或乘坐电梯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2倍或1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2倍或1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骑行普通自行车、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础保额的1倍或0.5倍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额外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可选保障 | ||
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的车厢起至离开车厢时止),且在已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规定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1)
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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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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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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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础保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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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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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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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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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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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武汉、南京、成都、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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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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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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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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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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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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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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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武汉、南京、成都、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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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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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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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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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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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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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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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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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武汉、南京、成都、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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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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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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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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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已在或正在向其它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含有意外身故责任(包含驾乘)保险的累计保额未超过100万;
(4)“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乘坐)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障,不叠加给付,仅按较高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3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本保险产品投保成功后次日生成电子保单,自电子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所有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发生猝死、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障
(1)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2)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3)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
(4)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进入高速公路;
(6)乘坐自行车期间;
(7)驾驶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期间;
(8)驾驶自行车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9)驾驶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0)醉酒驾驶自行车。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 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上海人寿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上海人寿上海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061号
- 上海人寿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上海人寿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 保单/凭证样本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911-811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911-8118),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911-8118),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至投保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发票将于犹豫期后,30日内(休息日顺延)提供,可在会员中心-订单详情页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