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疾病最高可赔13次
- 前15年重疾保额提高
- 恶性肿瘤单独分组
必选保障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在第1至15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180日(不含)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180日(不含)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180日(不含)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180日(不含)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180日(不含)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15种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如下约定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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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5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如下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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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身故时已满18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轻症/中症/重疾保费豁免 | 后续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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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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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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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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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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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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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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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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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不含东北三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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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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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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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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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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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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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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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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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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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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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至9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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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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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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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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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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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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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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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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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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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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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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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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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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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 保险条款
- 阳光人寿臻i保B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阳光人寿【2020】疾病保险048号
- 阳光人寿臻i保B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您好!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您好!您好!这款产品可保障175种疾病,其中:110种重疾分6组,最多6次赔付,恶性肿瘤单独分组;15种轻症分2组,最多2次赔付;50种轻症分5组,最多5次赔付。具体详见条款。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