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苏鑫-住院无忧综合保障升级计划 30万档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 ||
意外伤害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1)身故,给付30万元保险金;(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3)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
意外医疗 | 3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治疗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按免赔额100元、80%比例给付保险金:(1)以上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2)合理治疗费用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的自付费用。 |
疾病住院医疗 | 3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日),如生病住院,因该疾病产生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按免赔额100元、相关比例(见投保须知)给付保险金:(1)以上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2)合理治疗费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的自付费用;(3)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 |
意外住院补贴 | 30元/日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住院,从第4日起,按每日30元给付保险金:(1)住院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2)意外住院补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日;(3)因同一事故间歇住院,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90日(含90日)计一次住院。 |
疾病住院补贴 | 50元/日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日),如生病住院,从第4日起,按每日50元给付保险金:(1)住院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2)单次给付不超过90日,累计给付不超过180日;(3)因同一事故间歇住院,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90日(含90日)计一次住院;(4)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按每日100元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疾病住院给付比例说明】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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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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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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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X≤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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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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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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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X≤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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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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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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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年龄),职业分类须为1-3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5日内告知新一站保险网(xyz.cn)变更。
【外籍人士】承保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活的外籍人士。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T+4日零时(T为投保成功日)。如:9月20日投保成功,生效时间为9月24日零时。
【转保说明】
(1)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其它含疾病住院保障的保险,在该保险期届满期前,投保本保险并生效,视为续保,不受对应保障的等待期限制;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5日内发生保险事故,须提供之前投保保险的保单原件(或电子保单彩色打印件)作为理赔依据。
(1)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其它含疾病住院保障的保险,在该保险期届满期前,投保本保险并生效,视为续保,不受对应保障的等待期限制;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5日内发生保险事故,须提供之前投保保险的保单原件(或电子保单彩色打印件)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例如:住院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住院如发生在9月20日-10月19日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例如:住院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住院如发生在9月20日-10月19日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2)参加潜水、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热气球、跳伞、蹦极、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酒后驾车、无照驾车、驾驶无照机动车;
(4)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
(5)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6)腰椎病、艾滋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残疾;
(7)体检、疗养、康复、口腔医疗、整形美容、视力矫正、残疾用具的安装;
(8)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故意自伤或自杀、中暑、猝死。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2)参加潜水、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热气球、跳伞、蹦极、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酒后驾车、无照驾车、驾驶无照机动车;
(4)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
(5)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6)腰椎病、艾滋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残疾;
(7)体检、疗养、康复、口腔医疗、整形美容、视力矫正、残疾用具的安装;
(8)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故意自伤或自杀、中暑、猝死。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条款告知书
- 保险条款
- 1、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人保寿险【2009】医疗保险090号
- 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人保寿险【2009】医疗保险091号
- 3、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人保寿险【2009】医疗保险096号
- 4、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11号
- 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人保寿险【2013】意外伤害保险029号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 保单/凭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