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平安第一类疫苗综合保障计划基本保障(婴儿款)
平安第一类疫苗综合保障计划基本保障(婴儿款)
  • 儿童疫苗专属保障
中国平安
备案名称
平安第一类疫苗综合保障计划基本保障(婴儿款)
承保年龄
1个月—2周岁(不含)
保险期间
6年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74726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疫苗身故保险金8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监护儿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赔偿金。被监护儿童身故前保险人已赔偿本保险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赔偿限额应扣除已赔偿的保险金。
疫苗伤残保险金2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监护儿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诊断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规定确定伤残等级,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计算伤残赔偿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赔偿金。
疫苗医疗2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监护儿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的医疗费用:(1)不承担偶合症导致的门诊治疗;(2)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治疗医院须为乡镇、社区以及以上级的医保定点单位(含民营医保定点医院); (3)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4)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单个被监护儿童承担的医疗费赔偿金额累计以保单载明的每人医疗费限额为限。被监护儿童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疫苗身故补偿金30万元参保儿童在疫苗接种单位接受第一类疫苗接种后出现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免疫失效医疗4万元参保儿童在疫苗接种单位接受第一类疫苗接种后,自接种后1个月起至3年内发生疫苗针对传染病,因该传染病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须知
【保障说明】“疫苗身故补偿金”及“免疫失效医疗”保障为疫苗接种地(江苏/云南)政府补贴项目,仅限在江苏或云南接种的一类疫苗。
【保额说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如投保多份,仅按最高保额给付保险金。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个月-2周岁(不含),接种疫苗须为一类疫苗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乡镇、社区及以上的医保定点医院(含民营医保定点医院)。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包括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
【传染病】指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疾病,包含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腮腺炎、百日咳、破伤风、白喉、结核性脑膜炎、甲\乙型肝炎。
【偶合症】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2)不配合治疗、不遵医嘱、擅自使用药物;
(3)未在国家规定的单位接种疫苗;
(4)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5)疫苗接种前,儿童已患有的慢性疾病、器官病变、体质过敏,或处于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理赔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江苏、云南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产品备案编号),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