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上海人寿

一,关于客户参保本计划的重要说明

1.  本产品为上海人寿大金刚意外险,本产品适用条款《上海人寿大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二维码编号上海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002号。

本保险产品是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承保,并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及其辖区经营保险业务,可支持上海市及其辖区的线下业务服务,非以上地区的客户将可能无法获得便捷、及时的保险服务。

2.  报备文件编号:上海人寿发【2018】8号,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

3.  投/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 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

4.  职业类别1-3类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5.  本保险产品投保人的范围是:被保险人本人。

6.  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设置年免赔额100元,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日,意外住院津贴无免赔天数。

7.  特殊职业(无业/退休/学生/家庭主妇)最高投保额度为10万。

8.  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9.  本保险产品保障期限1年,无等待期、无犹豫期。

10.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指已交保险费×(1-35%)×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11.     被保险人因下列项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③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⑧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⑨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⑩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⑪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⑬被保险人发生猝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①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②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矫形治疗、各种美容、整形项目;

③被保险人屈光、验眼配镜、助听器装配、装配假眼、假肢、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等;

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⑤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

⑥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⑧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⑨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2.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上海人寿官网http://www.shanghailife.com.cn自行下载电子保单或进行保单验真。

13.     产品投保咨询及投诉,请拨打 400-911-8118。

14.     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由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5.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上海人寿客户服务电话400-911-8118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二,关于客户参保的投保声明及授权

1.  本人已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并充分了解到以下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方式、保险金额、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合同解除及退保费用、重要术语的释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贵公司的询问,本人及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贵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及产品条款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2.  对于投保须知的健康产品特性和条款约定、未成年人死亡限额相关规定,本人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接受。并已知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  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收到首期全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同时,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它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4.  本人授权贵公司从任何内、外科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  本人同意贵公司有权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贵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个人信息或资料,或按照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不时直接或间接的根据要求作合理披露。除此之外,本人上述个人信息或资料不得被用于他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6.  本人已知悉承保后贵公司提供电子保单。本人接受贵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次投保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视为客户签收日。若本人接受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均视为本人已承认贵公司在投保单内的批注或任何附加及更改。

7.  本人已知悉可通过登录上海人寿官方网站(http://www.shanghailife.com.cn/)进行电子保单下载。

 

三,其他信息

1.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1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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