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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鑫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责任免除-弘康人寿
同主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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