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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2017年第一版)-美亚财险
注册号:C00003932122017042108742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者因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旅店、酒店、餐馆,下同)的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且此随身财产为被保险人合法所有,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视情形决定按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本公司将赔偿受损随身财产的修理费用;

2. 当随身财产损失或被损坏而不能进行修理或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时,本公司有权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赔偿或用替代产品更换受损的随身财产,但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费用 × (1 – 每月折旧率 × 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在本公司已更换受损的随身财产或支付了该随身财产的全部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该项受损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每件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本公司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贵重物品、电子产品。

(2)海关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延误、没收、扣押或占用。

(3)图章、文件。

(4)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5)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7)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8)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代币卡、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包括信用卡)卡或储值卡。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10)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物品、单独邮寄或船运的物品。

(11)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家具。

(16)租赁的设备。

(17)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折旧贬值。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财产。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随身财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2. 若该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

(1)被保险人应于发现损失或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承运人或任何其它服务供应商的管理部门报告。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对损失事件的书面说明文件。

(2)本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同时提供其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处获得相关赔偿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3. 若因盗窃、抢劫而导致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2)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3)若损失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所导致,本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从有关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处取得的赔偿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损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置费用:是指替代已损失或损坏的财产的相同或类似的新物品的当前价格。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折旧率:是指随身财产由于自然磨损、老化或过时而发生价值减少的程度。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随身财产每月折旧率为1%。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出入的各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机场(包括机场贵宾室)、火车站、汽车站、街道、酒店大厅以及场地中心、典礼中心、展览中心或会议中心、饭店、海滩、公共厕所。

五、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贵重物品:是指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古董。

六、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电子产品:是指移动电话(包括智能手机)、便携式计算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以及电子书阅读器,包括但不限于iPad及Kindle,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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