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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29号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见释义)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2)因上述证件丢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见释义)费用。

因旅行证件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以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限额为限。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9)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0)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1)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2)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5.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文件。

2)如旅行文件发生丢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被保险人该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7.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3)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8.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9.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0.  释义

10.1 旅行证件

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10.2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10.3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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