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后且保单生效前 90 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该次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3. 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 保险金的申领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四)拒签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6.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 释义
8.1 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因 1985 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具体申根国家范围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根公约”确认的成员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