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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永安保险
(永安)(备-健康)【2014】(附)17号

2.17.7救援类附加险

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受益人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包含紧急医疗运送与送返保险责任、身故遗体送返保险责任、紧急搜救、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紧急医疗运送与送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的援助请求,保险人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按下列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服务(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约定为准),并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费用:

1、紧急医疗运送

1)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根据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指定救援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3)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2、紧急医疗送返

1)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送返被保险人至其常住地。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返回常住地的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常住地最近的机场。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常住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指定援助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交通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交通票,则送返被保险人的单程交通票费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负担。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交通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交通票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交通票的证明。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交通票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原出发地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保险人针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医疗运送、紧急医疗送返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责任保险金额为上限,一次或累计赔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继承人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援助服务,并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承担相应费用:

1、遗体运回

保险人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运回至离其生前常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者生前常住地(具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承担尸体防腐、保存、运输等有关费用(其中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2、火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至生前常住地,承担相应火葬、骨灰盒、运送费用(其中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3、就地安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就地安葬被保险人的遗体,承担的有关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4、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生前常住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保险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费。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紧急救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从指定救援机构获得下列援助服务,保险人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1、信息咨询

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天气、航班、酒店、银行、使领馆、护照、签证、疫苗接种信息,医院、诊所及医生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特色专科等信息,并可在被保险人行李或者个人物品被抢劫或者丢失时就如何向有关机构报案提供指引。

2、法律援助推荐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推荐当地法律咨询机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该法律咨询机构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后果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3、药品和设备递送

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当地无治疗所需药品和设备的,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运送药品和设备;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不允许该药品和设备的运送,救援机构将尽最大努力在当地寻找类似的药品,但药品及设备费用、递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4、电话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或者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获得指定救援机构专业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5、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指定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6、协助安排就医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指定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就医。

7、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担保或者垫付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对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的医疗费用,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权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保单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8、短时紧急电话翻译和介绍当地翻译

为被保险人免费提供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指定救援机构也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当地适合的翻译机构或者人员(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不承担雇佣翻译费用。

9、安排保释

被保险人需要保释服务的,在从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处获得付款担保后,指定救援机构可协助安排,但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

10、紧急信息传递

指定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传递口讯、文件给其家人或者亲友,但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11、机票预定

指定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预定机票,但不承担机票等相关费用。

12、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若被保险人旅行过程中不能按原计划旅游线路继续旅行的,指定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但不承担发生的相应机票、住宿和旅行等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

(二)既往症,脊椎间盘突出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三)精神疾病、错乱或者失常,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物影响或者滥用、误用药物;

(四)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医疗必要的手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者心理治疗,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六)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七)药物过敏或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九)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十)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一)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或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而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四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在把被保险人转运邻近国家时,因办理签证或者取得该国授权发生延误;

(二)在援助实施过程中因非指定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

(三)由于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或者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者延误履行援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应当尽快接受治疗,以维护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者伤情恶化。

被保险人认为需要接受医疗转运或者医疗送返的,应当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必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不在此限,但无论何种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指定救援机构应当得到通知,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援助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流程,未严格遵守的,保险人及指定援助机构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没有征得指定救援机构完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对此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指定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保险人及指定救援机构将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七条  未经指定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第八条  在援助过程中,指定救援机构承担了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指定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偿还。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险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条  保险人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援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其允许为前提。

 

第十一条  若指定救援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的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救援机构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医疗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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