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泰康人寿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和做出投保决策,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将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如下:我公司2017年第3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27%、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27%,2017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同时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投保险种的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特别注意事项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请您详细了解投保险种的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若您投保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产品,请一并索要产品说明书。若您的投保申请符合承保条件,我公司将会尽快承保,承保后的正式保险合同将尽快送达到您手中,此正式保险合同包含您所投保险种的条款、产品说明书等完整资料,请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并再次了解您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特别注意事项。

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或者拨打我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5522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及解除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或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公司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或者拨打我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95522)。

五、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我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保险费并不是全部用于投资增值,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六、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七、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定点医院的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我公司大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有“定点医院”的规定,且定点医院在保险合同的专页列明或作出明确解释。若您需要到医院就诊,请到保险合同列明的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对于您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我公司将不予补偿。

八、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九、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注:回访电话显示号码为95522、01095522)

十一、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5522);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附件:

北京:保监局投诉电话:010-66060227,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10-58701292

北京特别说明: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客户同意或授权我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

湖北:保监局投诉电话:027-88937744

广东:保监局投诉电话:020-38361119

上海:保监局投诉电话:021-38656624,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1-63155989-819

四川:保监局投诉电话:028-86268325

辽宁: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4-22596559

陕西:保监局投诉电话:029-12378

江苏:保监局投诉电话:025-86793909

浙江: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4006057178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31-82066470

河南:保监局投诉电话:12378

天津:保监局投诉电话:022-23145068,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2-23304432

重庆:保监局投诉电话:023-86668888,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3-88060939

福建:保监局投诉电话:0591-87871590,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91-87870005

湖南:保监局投诉电话:0731-84528200,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731-82914089

深圳:保监局投诉电话:0755-82549168,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755-83529982,0755-83529699

安徽:保监局投诉电话:0551-65633910

大连: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411-82827062

青岛:保监局投诉电话:0532-85703903,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32-80926906

宁波:保监局投诉电话:0574-87848620,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74-27995000

河北: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311-66007872

黑龙江:保监局投诉电话:0451-51958037,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451-82706330

云南:保监局投诉电话:0871-63164065

吉林:保监局投诉电话:0431-85862008,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431-81926371

山西:保监局投诉电话:0351-4212378,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电话:0351-4193246

新疆:保监局投诉电话:0991-3333056,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991-2603911

江西:保监局投诉电话:0791-86387112,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791-86207872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771-5536812

内蒙古:保监局投诉电话:0471-4505315,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471-6282486

甘肃:保监局投诉电话:0931-7879707,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931-7879706

贵州:保监局投诉电话:0851-5871215,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851-5603048

厦门:保监局投诉电话:0592-8122300,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92-5908359

宁夏:保监局投诉电话:0951-5699052,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951-6026681

海南:保监局投诉电话:0898-68510311,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898-66508371

青海: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971-6268618

西藏:保监局投诉电话:0891-6953077,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891-695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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