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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健康)【2015】附7号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患上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妊娠、流产、分娩;

(4)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4.2)。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4.2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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