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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托运行李丢失和延误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70号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2.1.1和2.1.2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同一托运行李(释义见5.1)发生2.1.1及2.1.2的情况,保险人只对其中一项较高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

2.1.1托运行李丢失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将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过程中,因转运错误或遭受盗窃导致托运行李丢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①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②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丢失的保险标的。对丢失标的在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保险人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相应的赔偿限额。

 (4)如被保险人托运行李丢失的损失可从航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1.2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班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 其随行托运行李在12小时后仍未送抵,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于当地因紧急需要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以保险单上所载该项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2)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未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2.2.2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另行邮寄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2.2.3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或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4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托运行李丢失或延误后,立即向航空公司报告,并于发现丢失二十四小时内或延误后取得航空公司的书面证明。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如申请托运行李丢失索赔,需提供财物损失清单和购买发票;

 (4)航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如申请托运行李延误索赔,书面证明文件需列明延误时间及原因;

 (5)因行李延误后在当地购买日用必需品费用的收据;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代位求偿权

 若托运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航空公司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航空公司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4.3被保险人托运行李丢失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丢失托运行李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释义
5.1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班机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出具托运行李凭据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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