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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乘客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给付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60号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运营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除主险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外,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向受益人另行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乘坐上述四类交通工具的;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规定导致身故的;
(三)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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