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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调整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产险)(备-意外)【2016】(附)24号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将主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调整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其中,既往疾病是指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两年之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能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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