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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附834号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3.1)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将参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训练或比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释义
3.1 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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