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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期间个人现金、旅行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5]附78号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现金、旅行支票。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登记入住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或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事故发生地警方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二)门未锁而遭盗窃;

(三)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的保险箱内所致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损失;

(四)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三)保险人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载明的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被保险人申请索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5.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6.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释义

 旅行支票:也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可视同于现金进行支付的票据。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十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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