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 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5)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9)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 驾驶7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 从事犯罪活动;
17)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8) 无法提供警方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