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下列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扣除适用的免赔额(率)后,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倒塌、脱落、坠落;
(二) 从被保险人居所所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实施人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施人。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