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准养证或违反当地宠物管理规定;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宠物已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三)保险事故发生前,该宠物已出现患病症状或具有疑似症状,但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未及时将其送交相关机构检疫;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第三者存在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第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放任宠物伤人、毁坏财产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