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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条款(2020版)-京东安联财险
注册号:C00005032622020042306431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见释义8.1)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当地防疫部门强制隔离(见释义8.2),或被保险人于(1)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2)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强制隔离,保险人将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其实际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见释义8.3)给付传染病强制隔离每日津贴保险金。强制隔离时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照一日计。每一保险单保险人最高给付的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以30日为限。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遭受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见释义8.4);
2)未能取得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5)出具疑似或确认感染传染病的证明;
3)保单生效前确诊或出现症状、接受检查、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但在保单生效后确诊传染病;
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疑似或确认感染传染病的证明;
4)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8.2强制隔离
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或医院为保护健康人群免受病源感染,依据该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要求被保险人于指定场所进行定期医学隔离观察,从而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的一项强制措施。
8.3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
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强制隔离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被强制隔离以当地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8.4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或保单生效前存在任何疑似传染病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传染病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5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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