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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14版)-史带财险
大众备-意外【2014】附69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六)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九)主合同责任免除中除第5和第13项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四)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3.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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