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心相随年金保险条款-爱心人寿
爱心人寿【2017】年金保险017号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生存的,每年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的,豁免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
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投保年龄
承保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的人群。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15天,犹豫期: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我们将退还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30天,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10天,保险事故通知: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于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我们。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爱心人寿心相随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10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且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3)投保人未变更。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2.1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3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截止宽限期届满之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4现金价值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现金价值相关的权利。
 
4.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需要用钱,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4.2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3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复效力申请后的30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和其他欠款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4.4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将保险单的满期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5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者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您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按照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5.2保险事故通知
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于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本条款释义8.1全残的标准出具被保险人是否构成全残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所经历的期间不包括在上述期间内。
我们同意给付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拒绝给付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犹豫期内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7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7.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含)。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申请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正确填明。
 
7.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5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7.6通知送达
为了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当这些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未能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7.7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讼管辖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8释义
8.1全残释义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2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3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保险费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有效身份证件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13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4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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