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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团体意外保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中意财险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津贴给付表

天数标准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金额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金额

注: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免赔天数及每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相应数额为准。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总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住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60 天的,则视同一次住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释义

1. 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整形美容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3. 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4.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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