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华泰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险条款(国内)-华泰财险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

1.  保险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产品危险”导致的“事故”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而被提出请求,保险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公估人、调查公司、检验人、鉴定人、律师等)对“事故”进行调查、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对“事故”或其产生的请求进行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员的工作,向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员给予授权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保险人同时负责由此产生的调查费用、抗辩费用以及事先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但是:

①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第二部分”— 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②保险人赔付的义务仅限于超出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具体规定详见第三部分—免赔额。

除上述规定外,保险人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

(2)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

②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且

③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起的索赔须按照如下(3)所述,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

④在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要求索赔或提起诉讼。

(3)“第三人”对损害引起的索赔,以下列较早的时间为准:

①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并记录索赔通知之时;或

②保险人根据上述(1)项的规定确定理赔方案之时。

对同一个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所有索赔,包括个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对由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损害提出之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对同一个人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所有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2.  除外责任

对被保险人由于涉及下列各项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涉及航空器的产品以下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索赔或“诉讼”:

①制造、设计或者拟用于任何航天器或航空器的产品;

②控制、监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航空器或航天器的飞行性能的产品。

(2)石棉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制造、加工、移除、运输、分发及/或贮存石棉、石棉制品或使用任何含有石棉的产品所引起的石棉沉着病和/或其他相关疾病所造成的损失、要求、索赔或“诉讼”。

(3)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而承担的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没有该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依法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4)对于“受损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未遭受有形损害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因下列原因导致“受损财产”或未遭受有形损害的财产的“财产损失”:

①“被保险产品”本身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具有危险性;或

②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人迟延或未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如“被保险产品”用于预期用途后因该产品受突发、意外的有形损害导致其它财产丧失使用性能的损失。

(5)对以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①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占有的财产;

②被保险人借用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下的他人财产。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产品”本身或其任何部分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7)雇主责任

对以下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①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下列原因且在下列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

a. 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b. 履行与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职责;或

② 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因上述①之情形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8)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9)核能源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索赔或“诉讼”:

①核反应和/或核电站或核电厂;

②无论下列何种原因导致的处所或设备的损失:

a. 核能的生产;或

b. 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生产、储存或处理。

(10)污染

①任何因烟雾、蒸汽、煤烟、浓烟、酸、碱性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有害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物、污染物的排放、散溢或外泄至地面、地下、大气、河道或水域中所引起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②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对污染物进行的测试、评估、监测、清理、搬移、控制、处理、袪毒或中和此类刺激物或污染物因而发生的成本或费用。

(11)职业责任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议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12)产品或“受损财产”的召回

因下列①、②所列项目存在或被疑存在瑕疵、缺陷、不足或存在危险性而从市场或任何使用者或组织撤回或召回,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对下列①②所列项目的不能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移除或处理而产生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①“被保险产品”;

②“受损财产”。

(13)战争

因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其有关的行为或状况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战争包括内战、恐怖活动、暴动、叛乱或革命。

(14)罢工、民众骚乱

因罢工、民众骚乱或其有关的行为或状况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15)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任何原因引起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6)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因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  责任限额

1.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责任限额及本部分各项规定为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而不论下列各项的数目多少:

(1)被保险人;

(2)赔偿请求或“诉讼”;或

(3)提出赔偿请求或“诉讼”的人或组织。

2. 累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因“产品危险”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带来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所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3. 根据上述第2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因“产品危险”中的一次“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带来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所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分别单独适用于自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之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个连续累计为期1年的时间及任何少于12个月的剩余期限。但对于在本保险合同出具后,保险期间延长少于12个月的附加期限的情况,为了确定责任限额,该附加期限将被视为前一个保险期间的一部分,不因延长该附加期限而增加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第三部分  免赔额

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相关的调查及抗辩费用仅限于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且以责任限额为限。

2.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的“每次事故”或“每次索赔”免赔额适用于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

(1)“人身损害”

(2)“财产损失”

(3)“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上述的“每次事故”“每次索赔”的损失与在该次“事故”中所受损害的人数或组织的多少无关。

第四部分  定义

1.  “人身损害”

    指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包括任何时候由前述任何人身伤害或疾病引致的死亡。

2.  “承保区域”

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该项下指明的国家或地区。

3.  “雇员”

    包括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临时工”

4.  “受损财产”

    是指除“被保险产品”之外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充分使用的有形财 产:

(1)明知存在瑕疵、缺陷、不足或者危险隐患的“被保险产品”是该财产的一部分;或者

(2)因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

且上述有形财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恢复使用功能:

(1)修理、重置、调整或者移除“被保险产品”;或者

(2)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

5.  “司法管辖范围”

    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该项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只有对被保险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就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并依据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被认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6.  “被派遣劳动者”

    是指被保险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该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被派. 遣劳动者,由其执行与被保险人经营相关的业务。“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临时工”

7.  “事故”

    是指一个意外偶然事故,,包括因被保险人生产、出售的同一批或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于同样的原因或者同一瑕疵造成多次、多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系列事件,但每个事件发生时间最迟不迟于保险期间终止之日,这样的一系列事件视为同一事故,并以第一次造成损害的事件的时间作为“事故”发生的时间。

8.  “产品危险”系

    指“被保险产品”在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场所外可能发生或引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威胁,不包括“被保险产品”仍然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控制的情况下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9.  “财产损失”

    是指有形财产损害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10.  “诉讼”

    指对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起损害赔偿提起请求而进行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包括:

(1) 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或在保险人同意情况下提出的针对该损失赔偿主张的仲裁程序; 或

(2)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针对该损失赔偿请求的任何其他争议处理程序。

11.  “临时工”

    是指被保险人为替补休假的长期“雇员”,或应季节性、短时间工作量需求所雇佣的人员。

12.  “被保险产品”

    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产品或商品范围内的下列商品或产品:

(1)除不动产外,由下列人员制造、销售、处理、分销或者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①被保险人;

②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人;或

③其业务或资产已被被保险人收购的个人或组织;及

(2)与该物品或产品有关的容器(运输工具除外)、材料、部件或设备。

“被保险产品”包括:

①在任何时间对“被保险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久性、性能或用途所作的担保或陈述;及

②提供或未能提供警告或说明。

被保险产品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给他人或者放置以供他人使用但未出售给他人的财物;也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其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场所外实施的安装或组装服务。

13.  “第三人”

    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但被保险人的雇员非履行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职责而因“产品危险”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在此限。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  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并不解除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所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侵权行为、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1)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事故”或侵权行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事故”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②受害人及目击证人的姓名、住址;及

“事故”或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或损失的性质及地点。

(2)受到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必须:

①立即详实记录索赔或“诉讼”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并

②立即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确认保险人已收到以上书面索赔或“诉讼”的通知。

(3)被保险人必须:

①立即将所收到任何有关索赔或“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印件送交保险人;

②授权保险人取得各项记录及其他信息;

③配合保险人就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及

④在其他个人或组织因适用于本保险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需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险人要求,协助保险人对该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

(4)除必要的急救费用外,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承诺任何赔款、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费用,但被保险人自己支出费用或自行负担赔款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其他保险

对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有效并可取得赔偿的保险存在时,保险人责任将限于以下情况:

(1)基层保险

除非以下第(2)款所述情况适用,否则本保险为基层保险。如果本保险为基层保险,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不受影响,除非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在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时,保险人将与所有其他基层保险按照以下第(3)款确定的方法分摊赔偿金额。

(2)超赔保险

如果:

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无追溯期;或

②其他保险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后仍然有效;

则本保险合同仅对任何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之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负赔偿之责——无论该其他保险是基层保险、超赔保险、意外事故保险或任何其他基础的保险,该保险生效日期早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始日期,并非以索赔发生制为赔偿基础。当本保险作为其他保险的超赔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各项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无本保险情况下,损失金额超过所有其他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的部分;

②超过其他保险中的所有免赔额和自保额之总和的部分。

如果其他保险为本超赔保险条款中未提及的保险,且该其他保险并非专门为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述之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而购买的超赔保险,则保险人将分担超出该其他保险范围的剩余的损失。

(3)赔偿责任分担方式

如所有其它有效保险允许等额分摊时,保险人也当依此方式分担赔偿责任。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等额分担赔偿直至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若任何其它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则保险人将根据责任限额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以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所有被保险人可获得的所有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4.  保险费的调整和结算

(1)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及费率计算保险费。

(2)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一结算期满时,保险人将计算该期实际应付保险费,并通知投保人按照账单上列明的时间缴付结算保险费。若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已支付的预付保险费和结算保险费之和大于其实际应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应将保险费超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存保险人结算保险费所需的相关资料、记录,并根据保险人要求,随时提供这些相关资料、记录的复印件。

 

5.  陈述

投保人、被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合同时,即表示同意以下事项:

(1)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声明是准确及完整的;

(2)该声明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且

(3)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签发本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或错误陈述了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事实或情况,则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6.  被保险人的可分性

除了在本条款项下对责任限额以及明确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外,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

(1)视每一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的唯一被保险人;且

(2)分别适用于每一被索赔或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

 

7.  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保险人根据此保险合同已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进行追偿,则此追偿权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该项权利之行为。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需提出“诉讼”或向保险人转移此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

 

8.  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单明细表列名的投保人可以提前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保险人,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2)保险人可以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投保人,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若因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10天发出解除通知;

②若因其他原因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30天发出解除通知。

(3)保险人应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保险人所知道的投保人的最新通讯地址。

(4)书面解除通知应当列明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本保险合同将自该解除之日终止。

(5)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

应退保费=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2、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应退保费 =(1–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但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5%。

不论保险人是否已经退还未到期保费,本保险合同将自解除之日终止。

(6)如果解除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凭证可以作为解除通知发出的充分证明。

 

9.  保险合同变更

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承保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保险单明细表中投保人有权对保险合同条款提出变更申请。但本保险合同只有通过保险人签发批单才能对条款进行变更或删减,签发的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0.  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和档案

在保险期间以及保险期间终止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保险人可以查阅被保险人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账册和档案。

 

11.  查勘

保险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

(1)随时进行查勘;

(2)对于发现的问题,向被保险人提交查勘报告;

(3)提出改进建议。

任何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仅与可承保性和所收取的保费相关。保险人不进行安全检查,也不承诺履行任何人或组织保障员工或公众健康或安全的职责。保险人不作下列保证:

①受查勘的情况是安全的、卫生的;

②受查勘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标准。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保险人,还适用于任何提供保险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的评级、咨询、估价或者类似服务的组织。

 

12.  保险费

保险单明细表上的投保人:

(1)负有支付全部保险费的义务;且

(2)享有收取保险人退还保费的权利。

 

13.  适用法律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有关保险合同适用的争议,则该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解决。如发生任何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时,各方同意将此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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