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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投保说明书

本投保说明书对重要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请您在充分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后投保。

在本投保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康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1事故首次发病2,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3的专科医生4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5,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6,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二)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本合同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  责任免除: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费豁免”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上述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四)款的各项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五、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六、  您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九、  保单借款:

    若您借款后,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15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十、  保险费自动垫交:

    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十一、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二、  合同解除: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十三、  您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十四、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16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十五、  合同内容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发病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4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重大疾病:详见本合同第10.10条约定。

6 轻症疾病:详见本合同第10.11条约定。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 利息参照借款利率计算。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16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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