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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2014版)-史带财险
大众备-意外【2014】附75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事故导致其必须取消预定的旅行,对于其所有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的、且无法被退还的旅行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实际费用支出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或同行旅伴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导致本次旅行取消;

(二)在预定旅行开始前7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受雇人罢工,目的地或始发地发生传染病、战争、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旅行;

(三)因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所致的旅行取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二)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或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七)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

(八)因政府法律规定导致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九)既往病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事故,保险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三)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事故申请理赔者:

1、因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出具的罢工证明;或

(2)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中国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须注明日期;

(2)新闻媒体对于事故的报导证明文件;

(3)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事故索赔者,保险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旅游合同;

2、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的相关新闻媒体的报导,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3、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4、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3.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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