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食物中毒且经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证实,并因此次食物中毒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食物中毒保险金。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五)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四十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河豚鱼。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食物中毒:指食用受生物性、化学性及其他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胃肠道或其他内脏器官的急性病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