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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恐怖活动条款-众安保险
众安备-意外【2014】附3号

(众安备-意外【2014】附3号)

 

1.   总则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因任何恐怖活动人员(释义见4.1)或恐怖活动组织(释义见4.2)进行恐怖活动(释义见4.3)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

 

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组织、领导、参与、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恐怖活动的;

(2)主险中除“恐怖袭击”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4.   释义

4.1  恐怖活动人员

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4.2  恐怖活动组织

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4.3  恐怖活动

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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