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3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方可成立。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参观、游玩的目的地发生高温、寒潮、大风或暴雨的恶劣天气情况,被保险人仍按原定行程前往该目的地参观/游玩的,则保险人就此发生的行程缩短损失、额外费用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恶劣天气的种类及其判断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各项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按原定行程实际前往目的地参观、游玩的;
(二)被保险人参观、游玩的目的地所发生的恶劣天气类型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恶劣天气的种类范围内或虽发生但未达到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恶劣天气的判断标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收款账户;
(三)被保险人的参访证明,如车船票、机票、门票等;
(四)参观、游玩地当日的气象证明;
(五)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相关的文件、资料。
如果保险人可以从其他第三方渠道部分或全部获得上述信息或资料的,则可免除保险金申请人提供该部分资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