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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手机支付帐户盗窃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拥有个人手机支付账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以本人身份在电信运营商处实名注册成为使用SIM卡的手机用户;

(二)以本人身份与银行签订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协议或以本人身份实名注册成为支付机构用户,且开户期在1年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智能手机在境内被盗抢,引发其以下手机支付账户内资金被以手机支付形式盗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赔偿被保险人在手机被盗抢后48小时内因此而招致的资金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累计赔偿金额:

(一)以实名身份在银行开设的手机银行账户;

(二)以实名身份在支付机构注册的支付账户。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经从银行或支付机构获得了相应的损失赔偿;

(二)被保险人手机被盗抢后,未在48小时内向电信运营商、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挂失,并冻结手机银行及/或支付帐户;

(三)被保险人不能在手机被盗抢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

(四)被保险人在手机被盗抢并重置SIM卡后发生的任何手机支付账户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遭受诈骗而主动将资金转入他人帐户;

(三)被保险人将手机或SIM卡借给他人使用;

(四)他人直接利用银行卡(折)盗取手机支付帐户内的资金;

(五)他人直接利用支付机构盗用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资金在被盗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二)间接损失;

(三)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银行关于手机银行交易安全、支付机构关于支付安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手机、SIM卡、银行帐号及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及密码,发现帐号、密码泄露,或者丢失了手机、SIM卡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尽力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的手机盗抢案件发生证明;

(三)电信运营商出具停机证明或更换SIM卡证明;

(四)发生账户损失的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或支付机构的移动端交易记录。

(五)手机银行账户及/或支付机构账户冻结证明。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银行冻结手机银行帐户,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公安部门立案后三个月以后,如果仍未破案或虽已破案但未追回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赔偿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其他的同类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手机支付:指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手机向与手机SIM卡所关联的手机银行账户或在支付机构注册的支付账户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支付机构: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SIM卡:指由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SubscriberIdentityModule)用来登记手机用户的重要数据和信息。

电信运营商:指拥有当地政府颁发的合法牌照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接入的通信服务公司。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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