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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华安财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抗辩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三)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房屋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紧急救助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在被保险人未保险的房屋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对第三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伤害索赔;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承诺。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2、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居人员以外的人。

3、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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