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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道路救援保险条款-安联财险
安联(备-意外)【2013】(附)63号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而导致享权车辆不能行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由委托的道路救援机构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1)紧急拖车

保险人协助安排将无法行驶的车辆拖至最近的符合资质的维修商处进行修理;被保险人无需支付未超出单程50公里的拖车费用;拖车路程超过50公里部分由被保险人根据市场价格直接支付给拖车公司;救援过程中免费拖车距离内产生的路桥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2)路边快修

保险人协助安排汽车维修技师至被保险人现场;路边维修服务包括换胎、充电、送油、加水和其他小于30分钟的机械修理(全国范围现场路边维修);紧急送油服务每次最多5升,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油费,且该服务需遵从当地的相关规定;同时所有第三方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钥匙问题,优先协助取备用钥匙;也可建议顾客拨打110协调开锁,或顾客自取备用钥匙,乙方报销同城100公里内出租车费;所有救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需由用户自行支付。

3)居住地以外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

如果保险人需要将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人将提供住宿,方便被保险人等候车辆维修完毕(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保险人将支付酒店房费,税费和早餐(如果其包含在房费中);电话费,房间服务等额外费用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并必须在结账离开前支付。酒店住宿期限最多为3天且住宿酒店最高为4星级标准。

4)居住地以外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

如果保险人需要将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人将提供相应交通工具,方便被保险人回家或继续旅行(距离不超过从故障地点返回居住地且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继续旅行距离小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火车票;继续旅行距离大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经济舱机票。如果出租车比火车更为便捷经济,则报销出租车。乙方将承担取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车,公共交通方式)如被保险人是从目的地返回出发地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同样提供相应的继续旅行服务。

5)居住地机动服务

如果保险人在居住地需要将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为被保险人的所居住地点,维修期间限定,最长不超过3天,最高上限为100元/天的补助,该项服务每年不得超过3次。

上述道路救援服务“(三)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和“(四)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道路救援服务。

3.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驾车不能行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车辆参与赛车﹑拉力赛﹑速度或耐久性测试以及在非官方道路上驾驶;

2)由于战争﹑暴乱﹑叛乱﹑政治示威﹑抢劫﹑罢工﹑军事或反恐行动,地震﹑气候反常和大气现象造成的灾害,核裂变现象以及人工操作原子粒子加速引起的辐射;

3)因故意损坏,破坏或者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障;

4)车辆的抛锚是直接或间接的因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引起的;

5)车辆故障后引发的任何相关费用或财产损失;

6)车辆未保持在适合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况;

7)车辆用于出租车或租赁等商业用途;

8)车辆用于试乘﹑试驾用途;

9)任何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问题;

10)由于非事故原因陷入困境的情况;

11)当顾客车辆的驾驶人员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者:

11.1)处于醉酒状态中。如果顾客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交通法、机动车行驶法、道路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则视为醉酒。

11.2)当顾客车辆驾驶人员处于毒品、毒物、非处方的麻醉剂的影响下。

11.3)不具顾客车辆类别应有的驾驶证或相应证件,或驾驶证等证件因违规而被吊销或吊扣的。

11.4)因顾客或顾客委托的驾驶人员违规,而导致超员、运载物品或动物的重量、乘载或安排方式上违规,并成为事故或损失的主要原因的;

11.5)当顾客车辆不具备应有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技术检验及强制性保险)或不符合法定的、受益人车辆运行公共道路交通的要求的;

11.6)当顾客车辆运载碳氢燃料、易燃易爆或有毒矿物质或其它物料造成损失的;

11.7)当顾客车辆作为救护车运载伤员或作为灵车运载死者的;

11.8)当顾客车辆所承载的行李未做良好包装或承载了易碎易腐物品的;

11.9)当顾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对交通法规规定的顾客车辆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项目不承担责任。

 

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道路救援服务时,应立即拨打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电话与道路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6.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道路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的索赔。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  释义

9.1 享权车辆

指被保险人驾驶的12座(含)以下小型客车,被保险人在道路救援服务生效期间仅能指定一辆车辆作为享权车辆,救援服务生效期间应与其保险生效期间一致。享权车辆重量不超过3.5吨, 长度不超过6米。以营利为运营目的商业用途车辆除外,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租车、卡车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等。车辆不能正常操作或不能安全驾驶至最近授权经销商或顾客指定维修厂处的情况。由于仪表盘亮警告黄灯或车窗不能关闭等并非不能够行驶的故障,将不提供救援服务。对于此类情况,乙方将会灵活处理;对于必须开往最近授权经销商或顾客指定维修厂的车辆还会将距离因素考虑在内。

9.2 车辆不能行驶

车辆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技术故障而无法行驶,不包含因驾驶员错误,交通事故或自然天气情况等引起的故障。

9.3 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

- 电池问题:电池没电

- 燃油问题:燃油用尽,错误燃油或污染的燃油

- 钥匙问题:钥匙被锁,钥匙丢失或钥匙损坏(不包括提供新钥匙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 轮胎问题:刺孔,螺栓或者阀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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