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的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 个月 |
十二 个月 |
按年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