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环球游——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附527号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释义见4.1)需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2)住院(释义见4.3)治疗且连续住院10天以上(不含10天),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下三项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慰问探访交通费用补偿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补偿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释义见4.4)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

2.1.2慰问探访每日津贴      

 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但最高给付天数以10天(含10天)为限。

2.1.3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本公司将补偿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则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1)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保险人补偿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或者(2)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则保险人补偿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的费用与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之后的差额。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5)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释义见4.6)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3.1如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该名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该名亲属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十天以上,须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该名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主治医生出具的病重证明;

(5)该名亲属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4.1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是指经由医生诊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后,认为可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4.2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3  住院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4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被保险人父母的兄弟或姐妹,被保险人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4.5既往病症

 是指每次境外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4.6医生

 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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