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不明原因的走失,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30日后经警方证明仍未发现被保险人,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老人走失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警方和相关机构出具的报警证明及老人失踪证明文件;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