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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安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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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释义一)在旅行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释义三)),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记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日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保险责任第二条的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前述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之伤残,本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执行任何飞行器的领航或其它空勤任务,或者参加高空跳伞特技或蹦极、跳伞运动、滑翔翼运动、滑翔伞运动(不包括由有资质的商业经营者提供的在滑翔翼、伞教练陪同下的双人滑翔翼、伞)或其它类似空中运动;

9.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不包括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0.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室外攀岩,任何海拔5,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

11.探险活动(释义九)、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释义十)表演;

12.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3.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陆军、空军服军役;警察执行职务期间;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高空摄影、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及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4.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5.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释义十一)及其并发症;

16.直接或间接由高原反应引起的死亡;

17.被保险人符合医学常理的或者经专业医学机构鉴定的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碍;

1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2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二);

21.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释义十三)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诊疗或就医;

2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释义十四)或大规模流行疫病(释义十五)爆发引起;

25.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26.对于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经济贸易制裁决议或违反欧盟、英国、美国关于制裁、禁运或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六)。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释义十七)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3)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释义十八)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旅行目的地的当地医院(释义十九),导致其旅程延长,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 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资格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以投保单上所载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 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收到申请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通知书上载明的终止时间(以较迟者为准),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以投保人已缴付该被保险人的全部年度保险费为前提,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年度保险费:

被保资格终止日次日至保单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年度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对于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单,如已缴付的保险费未达上述百分比的,投保人应缴付差额,予以补足。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赔偿限额, 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赔偿限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赔偿限额

对于各年龄段的被保险人,每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的赔偿限额适用下表: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赔偿限额

30天-69周岁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100%(但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70-79周岁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50%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已经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效力的解除与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保险期间届满;

3.所有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均被终止(终止日为所余最后一名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之日);

4.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付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条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第3条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最后一位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终止。在第4条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如投保单次旅行,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将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退保时,以投保人已缴付全部年度保险费为前提,本公司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的年度保险费:

 

合同终止日至保单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年度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对于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单,如已缴付的保险费未达上述百分比的,投保人应缴付差额,予以补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恶化), 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 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 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 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批注后生效。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二、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回投保人多收的保险费。

四、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记载的投保人的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二十)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与保险金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6.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尸检报告;

7.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9.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

10.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11.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明。

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约定的每次事故给付限额。如果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规定应给付的每人保险金总额超过每次事故给付限额的,则将按该限额与应向所有该次出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比例向每位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完整证明和资料后,将在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一、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二、意外伤害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

三、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警方鉴定为准。

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五、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八、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九、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一、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十二个月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执业医师: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十四、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十五、大规模流行疫病: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十六、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本合同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日数×合同终止日或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至保险期间满期日的整日数

十七、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十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九、医院: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疗和看护患病者或受伤者;

(3)有医生及护士全天候驻院提供留院治疗和看护服务;

(4)本合同所指的医院不包括日间诊所、诊所、休息或康复中心、精神病院、治疗酗酒和戒毒的场所或类似的设施。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必须按照中国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二十、保险金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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