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行程延误或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行程延误,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报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包含行程延误时数及延误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办理完报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为该次旅行预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
5、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6、被保险人搭乘的商业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航班中转地在境外的,在中转联程航班预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情形下发生的行程延误,本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2)、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