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美亚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或损坏:
(一) 火灾;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三) 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 盗窃或抢劫,
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视情形决定按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当被保险家居物品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本公司将赔偿受损家居物品的修理费用;
2. 当被保险家居物品损失或被损坏而不能进行修理或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时,本公司有权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家居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赔偿或用替代产品更换受损的家居物品,但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家居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费用 × (1 – 每月折旧率 × 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在本公司已更换受损的家居物品或支付了该家居物品的全部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该项受损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每件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本公司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家居物品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家居物品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2)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4)贵重物品、电子产品。
(5)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6)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损失或损坏。
(7)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丢失。
(8)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10)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代币卡(包括信用卡)、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或储值卡。
(11)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12)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3)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14)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15)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经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6)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1)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2)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若家居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
者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
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2)警方、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3)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贵重物品:是指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古董。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电子产品:是指移动电话(包括智能手机)、便携式计算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以及电子书阅读器,包括但不限于iPad及Kindle。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置费用:是指替代已损失或损坏的财产的相同或类似的新物品的当前价格。
五、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折旧率:是指家居物品由于自然磨损、老化或过时而发生价值减少的程度。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家居物品每月折旧率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