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寄存于其登记入住的旅店或酒店处,由旅店或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旅店或酒店管理部门的损失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贴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个人钱财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2) 任何银行卡(包括信用卡)、代币卡或储值卡,或其中预存的、借记或贷记的或存储的任何钱款。
(3)旅行支票损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相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旅店或酒店或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旅店或酒店或当地警方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根据本附加合同的规定,提供旅店或酒店管理部门、警方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2)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如果该被保险人可以从旅店、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该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