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销人身险投保提示书-百年人寿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适用网络销售)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2017年第3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9%,2017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为B类,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当网络投保成功后,请您及时查阅电子保险合同,再次了解您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特别注意事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请致电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进行咨询。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如您已收取纸质保单,还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请致电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进行咨询。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他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信息应当属实;对于投保单中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亲自操作网络投保流程,网络投保成功后,请您及时查阅电子保险合同,并核对投保信息。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您的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电话95542);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各机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电话如下);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投保须知
 
感谢您信赖并选择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请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及利益测算书(如有),理解您所购买的险种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告知义务、合同的解除、犹豫期、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等各项关键信息。
   
二、请您选择合适的基本保额及保险期间。对于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如果您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事项(包括网上问询)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四、父母以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有死亡责任的保险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所有有效保险合同在其18周岁以前的身故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限额。
       
五、在您交付首期或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条件下,本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七、当您网络投保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险合同将发送至您填写的E-mail邮箱,请您务必准确填写,如果您未收到电子保险合同,请及时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进行合同补发或变更E-mail信息。为有效保障您自身利益,请您及时查阅电子保险合同,再次了解您的投保信息和保险条款等内容。
 
八、本公司将使用短信或E-mail方式为您提供各类通知或对账单服务(例如:续期保险费交费通知、续期保险费催交通知、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对账单等),请您在投保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和E-mail。如果您需要其他的服务方式,请您致电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提出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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