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综合保险(A套餐)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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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平安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其他
    • 释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责任)【2015】主117号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保障内容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我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身故残疾赔偿责任;

    (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三)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  请注意,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

    (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

    (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五条  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您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请注意,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 (二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九)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保险车辆车上的货物以及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一)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十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三)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可分为身故残疾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限额,具体各项限额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身故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您也可以选择不区分上述各单项赔偿限额,仅与我公司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您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我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您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 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

    第十二条  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中的信息;我公司有权向您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您注意。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注意保险车辆使用的安全,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我公司,并及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索赔申请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凭证;涉及伤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涉及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如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经我公司同意或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您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我公司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我公司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我公司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在保险单载明的单项赔偿限额内分别计算赔偿。如约定累计赔偿限额的,我公司将在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我公司在扣除免赔后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我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我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若您申请退保,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二十五条

    【您】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我公司】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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