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出境游计划一——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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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众安保险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释义见6.1)、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但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且对丢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丢失或损失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4)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

5)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

6)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

7)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2.2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2)在用的运动器材;

13)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3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

3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如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随身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丢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丢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报告,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酒店或承运人的书面证明;

       因盗窃或抢劫导致行李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4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凭据;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旅游费用单据、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其他事项

1、若行李或随身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2、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损失后有残余价值的,在双方协商就该价值确定金额后,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3、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丢失或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丢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6 释义

6.1 行李

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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