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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站出境游计划一——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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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7)-众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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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7版)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07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释义见4.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2)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释义见4.3),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有运送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释义4.4)、护士(释义见4.5)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运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释义见4.6)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险产品中有相同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给予赔偿。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包括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

(2)一般性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4)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先天性疾病(释义见4.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8)、先天性畸形(释义见4.9);

(6)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7)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无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8)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但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的不受此限);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

(10)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的不受此限);

(11)被保险人没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12)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3   被保险人义务

(1)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立即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2)若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救援机构自行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结算。

 

4   释义
4.1  旅行

指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日常工作地和日常居住地/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间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4.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4.3  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4.4  医生

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4.5  护士

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疗机构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4.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4.7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9  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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